《表4 越权担保合同未经追认而无效时公司承担责任统计表》

《表4 越权担保合同未经追认而无效时公司承担责任统计表》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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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权责配置规则的法解释——以《九民纪要》出台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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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对人具有高善意度和零善意度的情形下,越权担保权责配置并无分歧。即相对人具有高善意度时,保护度最高,公司承担合同担保义务;相对人具有零善意度时不受任何保护。存有争议的是在相对人具有中善意度,越权担保未经公司追认而无效的情形下,公司应否及如何承担责任。我们认为,当公司存在过错,且与债权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应当就担保合同无效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了检验这一结论,我们通过“无讼案例”数据库以“越权代表+担保”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时间范围限定为2010年至2019年,检索截至日期为2020年1月9日。获得初始裁判文书样本238份。此后根据如下方法对收集到的样本进行进一步筛选:(1)根据本文研究对象,筛选出越权担保不成立表见代表的样本;(2)同一法院受理的有一方当事人相同且案情相同或类似的案件,仅选取一个样本;(3)剔除非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等不相关案件。经过比对和筛选,最终选取了74份裁判文书样本。在此基础上梳理归纳了越权担保成立狭义无权代表场合下,未经公司追认而无效时法院判定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况,具体情况见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