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现行规则中的越权担保权责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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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权责配置规则的法解释——以《九民纪要》出台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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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表1可见,“二元思维”模式下现有规则存在不少问题。首先,担保合同无效情形列举不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和第8条虽然对担保合同无效情形作类型划分,区分担保合同无效是否源于主合同无效,以及债权人、担保人有无过错进行责任配置,但列举不全,例如遗漏了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场合下,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以及债权人、担保人均无过错的情形。其次,忽视因果关系要件。担保合同无效情形下担保人承担责任应以担保人有过错,且其过错与债权人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要件,(6)但是现有规则忽视了这一要件,仅以担保人有过错就规定其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这样的设计可能导致不当扩大民事责任的风险,加重担保人的负担。最后,担保人的责任上限规定不合理。已有规定区分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责任分配,忽视了过错程度对责任承担的影响。尽管法学界通说主张在一般情况下忽略过错程度,原因主要在于“补偿受害人的全部实际损害”,然而在实际个案中,当事人过错不是简单的或有或无状态,而是有程度上的不同。(7)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与承担责任比例正相关,但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现有的责任上限规定仍然不够明确具体,二分之一、三分之一的上限规定反而成了束缚,不能满足现实个案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