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相对人三级主客观状态与保护度关系构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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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权责配置规则的法解释——以《九民纪要》出台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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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三元逻辑思维为已有规则提供解释,需要对相对人主客观状态进行量化,主客观状态程度不同会影响到其受到保护的程度,进而影响到具体权责配置。在主观状态方面,《九民纪要》第18条对债权人“善意”进行了定义,即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我们认为,将“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认定为善意并不严谨,例如“不知道但应当知道”的情形就不应归于善意。因此,关于善意的认定,定义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更妥当。由于对当事人主观状态的判定存在困难,需要通过客观行为来推定其主观状态,本文使用一个客观指标来界定相对人善意的程度,即“探知度”。一方面,探知度将善意度“外化于行”,从探知度推出善意度;另一方面,探知度也会影响过错度。接着善意度和过错度又会分别对保护度产生影响,从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形成不同的责任配置。(推导过程见图1)。在下文中我们试图对探知度、过错度和善意度进行量化,并将其与保护度相联系(具体情况见表2),进而对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权责配置规则进行再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