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权责配置应然情形构建表》

《表3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权责配置应然情形构建表》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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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权责配置规则的法解释——以《九民纪要》出台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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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探知度推导出相对人善意且无过错(高善意度),依据《合同法》第50条发生表见代表,担保合同有效,相对人获得履行利益保护。在理论依据上,高探知度对应外观信赖保护法理,如果行为人(表见代表人)具有足以让相对人信赖的身份外观,那么就应当保护信赖该外观并以此行事的相对人。(11)中探知度对应中善意度和轻过错度,类推适用《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第8条,可获得信赖利益保护。而明知权利瑕疵仍与合同相对方签约,则显然为重过错,对应零善意度,依据《九民纪要》第20条,不能获得任何保护。相对人与法定代表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总体而言,在三元思维下,将相对人探知度、善意度划分为高、中、零三级,对应的过错度分为无、轻、重三级,当相对人具有高、中善意度时分别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当相对人善意度为零,即明知或恶意时不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