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论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从买卖型担保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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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从买卖型担保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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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审到二审法院裁判理由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实际认可了买卖型担保具有担保功能,但由于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而判决担保无效。笔者认为,买卖型担保等非典型性担保在实践中并不少见,一定程度上甚至比传统的典型性担保更具优势,比如买卖型担保不用办理抵押登记,为当事人节约了程序成本从而更为便捷;同时,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暂不能设定抵押权的客体,比如尚未建造的建筑物或正在建造的房屋,因一些原因不能满足抵押设定的前提等。买卖型担保是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选择的,若仅因现行僵化的物权法定原则就排除这些实践中存在的担保形式,显然不能满足社会需求。那么,物权法定原则带来的僵化是否应当解决?怎样使实践中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性担保物权冲破物权法定原则的障碍?缓和物权法定原则能够解决以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