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8 进一步分析:担保物权制度改革与审计费用——基于《物权法》实施的准自然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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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制度改革与审计费用——基于《物权法》实施的准自然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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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内为t值,***、**、*分别表示在1%、5%和10%的显著性水平(双尾检验);限于篇幅,未报告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相关资料备索。

在初始审计阶段,审计师需要花费巨大的启动成本(薛爽等,2013)。变更后的继任审计师常常会收取高于变更前的审计费用(Sankaraguruswamy和Whisenant,2003)。Griffin和Lont(2011)认为,这些溢价的审计费用是变更后的审计师对新客户审计风险以及投入不确定性的补偿。为考察审计师变更是否会对担保物权制度改革与审计费用之间的关系产生影响,本文定义变量Audit_Ch,等于1表示审计当年发生审计师变更,等于0表示其他情况。将变量Audit_Ch放入模型(1)进行检验,表8列(2)的结果显示,Audit_Ch*Low*Post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与没有变更审计师的企业相比,变更审计师会进一步加强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对审计费用溢价的正向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