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标的物种类:让与担保对物权制度的突破及其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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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对物权制度的突破及其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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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加上司法实践中对让与担保持肯定态度的法官增多,且裁判理由不尽相同:有法官用意思自治来论证让与担保的合法性,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2)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6]也采取了同样的判决理由;有的法官则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进行解释,认为双方签订合同符合此条,[7]且此条“将让渡所有权宽限到让渡物权期待权,只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可设立让与担保”(3)等都为当事人提供了签订让与担保合同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