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主合同项下存在多个担保物权的范围划定》

《表2 主合同项下存在多个担保物权的范围划定》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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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事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范围之扩张——兼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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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海商主合同项下存在多个担保物权,部分担保财产属于第110项规定范围内,此种案件如何确定受案范围,首先需要确定同一主合同项下的多个担保物权实现是否必须由同一法院受理。如果必须由同一法院受理,根据海事专门管辖的优先性,此种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受理。如果既可以由同一法院受理,也可以分别由不同的法院受理,则应按照维护申请人利益的立法目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同一债权有多个担保财产的案件,既可以由同一法院受理,也可以分别由不同的法院受理,这取决于申请人的意志(1)。根据这种制度安排,如果申请人申请由海事法院一并处理,海事法院当然应该受理;如果申请人申请由海事法院处理第105项规定范围内的担保财产,海事法院也应该受理,并允许申请人申请地方法院处理第105项规定范围外的担保财产(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