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担保物权改革对企业融资可得性的影响》

《表4 担保物权改革对企业融资可得性的影响》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担保物权制度变革对民企融资难的影响研究——来自《物权法》的准自然实验》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注:括号内为p值;*、**、***分别表示10%、5%、1%的显著水平。以下各表相同。

本文使用DID方法来讨论《物权法》出台后,担保物权制度变革对解决民企融资难问题的影响,实证结果如表4的panel A所示。列(1)和(2)的被解释变量为融资可得性debt;第(1)列结果显示,当不加入控制变量时,treat*after的估计系数在1%的显著水平下为正;第(2)列结果显示,当加入控制变量后,treat*after的估计系数仍然在1%的显著水平下为正,结果表明《物权法》的出台提高了民企融资可得性,有助于解决民企融资难问题。列(3)和(4)的被解释变量为长期融资可得性L_debt;在不加入控制变量的情况下,第(3)列的treat*after的估计系数在1%的显著水平下为正;在加入控制变量后,第(4)列的treat*after的估计系数仍在5%的显著水平下为正,结果表明《物权法》的出台提高了民企长期融资可得性,有助于解决民企融资难问题。列(5)和(6)的被解释变量为短期融资可得性S_debt;第(5)列表示在不加控制变量的情况下,treat*after的估计系数在5%的显著水平下为正;第(6)列在加入控制变量后treat*after的系数在1%的显著水平下仍为正,说明《物权法》的出台同样提升了民企短期融资可得性。总之,通过(1)—(6)组的实证结果初步验证了假说1,结果表明《物权法》的出台有助于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特别有助于解决固定资产占比较低的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接下来,为了考察《物权法》对企业影响的普遍性和整体性,除了单独分析民营企业外,我们还将样本对象扩充为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将这些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进一步考察《物权法》对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影响。第(7)列结果显示,当被解释变量为融资可得性debt时,treat*after的估计系数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正;第(8)列结果显示,当被解释变量为长期融资可得性L_debt时,treat*after的估计系数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正;第(9)列结果显示,当被解释变量为短期融资可得性S_debt时,treat*after的估计系数在5%的水平下显著为正。以上结果表明,即使将研究样本从民营企业拓展到非国有企业,假说1仍成立,这表明《物权法》的出台对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国有企业来说,均有助于解决其融资难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