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检索得切题案例:论“凶宅”所致房屋贬值——从既有案例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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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凶宅”所致房屋贬值——从既有案例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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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认“凶宅”概念的审判实践中,法院认定“凶宅”时多着眼于“非正常死亡”“非自然死亡”之要素..(1.8)。在不承认“凶宅”的审判实践中,法院基于其属“迷信”“唯心主义”..(1.9)而生,不予认之。在对“凶宅”持回避态度的审判实践中(如表1所列),法院即使未提及“凶宅”,但自其说理部分观之,仍采“凶宅”概念之内核,即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之房屋确有影响居住者之主观感受。综而观之,大多数审判实践认可“凶宅”之概念,认为其符合国人传统风俗,与人们“趋吉避害”之心理追求契合,且自交易实践而言,“凶宅”之市场价值较之同等或相近房屋(或同屋之前的)价格确有降低,而后者客观使用功能等可资考量、量化之部分与“凶宅”几无差异,很难解释此系非心理因素以外之影响源所致。至于是否可仿效台湾地区,将“凶宅”入规范,则非本文要探寻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