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房屋贬值承担认定:论“凶宅”所致房屋贬值——从既有案例出发》

《表2 房屋贬值承担认定:论“凶宅”所致房屋贬值——从既有案例出发》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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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凶宅”所致房屋贬值——从既有案例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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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务中,纵有少量法院不承认“凶宅”之概念,认为其属“迷信”之列,然“在这些本土人的思想中,法律的认同是以文化的认同为前提的”[15]。中华民族长期形成的“安居”追求绝不可简单地以“迷信”否定之。居于“凶宅”所生之不安客观存在,甚至与居住安宁利益所关切[16]。对于“凶宅”之认定,以“非正常死亡”为一般认定规则..(2.5),结合空间因素辅助判定,在具体案件中可参照“理性平均买受人”标准。房屋因此而贬值应认定为侵权所致损害,房屋所有人有权向责任人请求损害赔偿..(2.6)。具体认定归纳如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