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层次分析法下相关功能性贬值因素权重以及贬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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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成本法的大数据资产价值评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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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企业自身财产计量的需要,该企业在2020年1月5日邀请专业的资产评估人员对该项大数据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12月31日。评估人员通过寻找发现目前市场上缺乏相应的交易参考对象,并且考虑到该项大数据资产对企业的贡献难以剥离,故采用成本法对大数据资产的价值进行估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咨询相关数据信息搜集的专家,获知以当下现有技术手段重新获得具有相同功能的大数据资产价值为13万元。同时邀请行业专家对该项大数据资产的功能性贬值影响因素进行比较打分,并通过使用AHP法得到各项因素的权重,见表2。在此基础上,评估人员结合专家意见和专业的知识,确定了各项因素下的功能性贬值率,见表2。由此,可以进一步计算得到功能性贬值率为4.05%。由于该项大数据未涉及敏感信息,仍处于正常有效的使用状态,故大数据资产的经济性贬值为0。通过上述信息,使用公式(1)可以进一步计算得到该项大数据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12月31日的价值为12.47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