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D区法院转移民事法官部分职能及配置法官助理情形下的结案数比对 (12) (单位:件)》

《表6:D区法院转移民事法官部分职能及配置法官助理情形下的结案数比对 (12)  (单位:件)》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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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单元质效的“帕累托效率”——以A市10个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单元配备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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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协助民事员额法官施行民事审判职权的审判辅助人员,主要由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构成,他们对于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正常有效运转,对于民事法官高质量地完成案件审理工作,占据着无可替代的地位。诚然,法官助理及书记员的科学配套及保持队伍的持续稳定,是民事审判工作循序渐进推进的前提要件。但最为至关重要的作用是高效完成了绝大部分程序性及一些实体性的审判工作,从而让民事法官得以轻松从琐碎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专注于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以A市D区法院为例,在合理的审判工作时间内,如果转移调查取证、勘验职能的,法官可增加8%的结案量;转移拟定裁判文书职能的,民事法官可增加20%的结案量;配置1名法官助理时,民事法官可增加25%的结案量;配置2名助理人员时,结案量可再增加10%(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