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两大法系法官助理配置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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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生型塑造:法官助理三阶式养成路径探析——基于审判辅助事务与初任法官培养模式的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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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横向来看,我国的法官助理制度借鉴于美国,论者也多拿美国法官助理制度作为论证的依据。[5]但无论是最早实行法官助理制度的美国,还是1999年修订“法院组织法”开始引进法官助理制度的我国台湾地区,都没有把法官助理作为法官的直接来源。[6]美国法官几乎都从律师中选任,其法官助理是单一审判辅助定位,走的是职业化道路,且多为短期的法律学徒式法官助理,尽管美国联邦大法官皮尔斯·巴特勒的一位助理曾经干了16年,而欧文·罗伯茨大法官甚至曾雇用过一位终身助理,[7]但多数法官助理经过一两年历练后,就会离开法院进入律师事务所或另觅其他发展机会。这种学徒式法官助理类似我国的外聘型法官助理,与我国内生型法官助理在职业晋升通道上明显不同。因此,在具体职能设计上主要借鉴美国的内生型法官助理,难以完成法官养成的历史使命。从更广视野来看,部分国家甚至不存在法官助理这一称谓,仅将法官助理之责分解给低等级法官(见表2),如法国、英国、日本,[8]因此,也不存在由法官助理直接选任为法官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