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两大法系证据规则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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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判文书的证据“说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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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而言,英美法系国家裁判文书证据说理则更显得充分详尽、富有个性色彩。一是重视论证过程。预期受众问题是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时首要考虑的,法官会阐述各方当事人的不同意见及其理由,同时还列明可资裁判选择的裁判理由,不仅篇幅宏大,而且说理层次十分丰富详尽。二是不拘形式,具有开放式的特征。英美法系裁判文书的个性色彩较浓,忽视格式化的规制,裁判者具有比较广阔的驰骋空间,可以根据案情的需要,选择自己认为的最佳表现手段。由于在语言使用上有很强的个性化倾向,有的更大众化和口语化,有的文辞优美典雅,有的则可能过度注重理论的阐述,普通人阅读起来较为艰深。[10]13-16两大法系具备各自的证据说理特点,根据及调整对象及规则内容和适用,其对比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