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涉及法官助理职能的文件规定情况》

《表1 涉及法官助理职能的文件规定情况》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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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生型塑造:法官助理三阶式养成路径探析——基于审判辅助事务与初任法官培养模式的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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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法官助理的次改革性质,其主要功能一开始就被定位为审判辅助,养成模式被相应确定为在法官指导下从事审判辅助事务,这从法官助理的职能设计可窥一斑。法官助理职能主要规定在三个文件中,从演变历程来看,审判辅助的功能定位一直比较稳定,但具体职能经历了限缩和再次扩张的过程(见表1)。2004年试点期规定最为详细,细分为12项,2007年推广期简化为6项,2015年重塑期再次增至7项,但相比前两次,职能更倾向于审判辅助业务,增加了草拟调解文书、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等内容。不过,考虑到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法官助理行使审判权的诟病,2007年和2015年的文件将2004年规定的“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分别修改为“协助法官进行调解”和“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进一步消除了法官助理“行使审判核心事务”的疑虑,将法官助理与助理审判员、候补法官等严格区分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