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分工程度统计[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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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生型塑造:法官助理三阶式养成路径探析——基于审判辅助事务与初任法官培养模式的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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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制改革后,被迫转入法官助理的“老人”,虽然薪酬待遇也增长20%,但不能获得作为一名法官原本可期待的较高物质利益及社会名誉,成为法官助理改革最大的权益受损方。由于未能最大限度地遵循帕累托最优,[14]法院现有人员的重新排列组合非但未能提升队伍整体战斗力,反而造成改革的边际效应递减 (见图3)。更深一步分析,内生型法官助理能力强但积极性不高,相比改革前,职能发挥不到1/3;[15]外聘型法官助理积极性普遍较高,但能力偏低,无法适应岗位需求,甚至产生畏难情绪。Z市Y基层法院招聘的1名法官助理上班不久就被安排草拟文书,导致其畏难辞职。对内生型和外聘型法官助理采取同样的培养模式显然不符合司法现实。由于配置不到位、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法官助理与书记员职能交叉混同比较严重,不利于法官助理的精细化培养和能力提升,更无法培养出合格的初任法官(见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