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股东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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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大数据下股东优先购买权裁判影响因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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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表4中的数据显示,股东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效力被认定为有效的数量是占绝对多数的,所占比例高达75%,也就是说,股东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一般情况下都是有效的,特殊情况下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根据对法院裁判理由进行整理,法院认定股东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有效的理由一般为,“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关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限制,并非强制性规定,应属任意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并不构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导致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该合同自成立即具法律效力,属有效合同。”[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