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股东优先购买权影响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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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大数据下股东优先购买权裁判影响因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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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私自与第三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为何,这是学术界争论不休的问题。目前,学术界对于股东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效力有如下5种观点:(1)无效说。张艳、马强(2008)[10]认为,违反程序向第三人转让股权订立的合同无效;(2)可撤销说。刘俊海(2007)[11]认为,股东私自转让股权给第三人的行为,侵害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但其他股东不一定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不一定有经济实力购买这部分股权,转让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应当属于可撤销的合同;(3)有效说。吴建斌、赵屹(2009)[12]认为,《公司法》第71条对股权转让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中的管理性规范,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范,不属于合同无效中的五种情形,转让人与第三人订立的转让合同有效;(4)附条件说。邹海林(2003)[13]认为,在满足取得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条件后,转让人可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但该合同必须以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为法定停止条件,在满足该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合同开始生效。(5)效力待定说。赵万一、吴明许(2004)[14]认为,对于有限公司的股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做是各个股东共有的,对于股权的对外转让未取得所有股东同意的,此刻合同效力待定。文章通过对法院裁判的整理,总结出实践中法院对于股东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认定,以及股权的最终归属和解决方法,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