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视频广告过滤行为性质认定情况》

《表1 视频广告过滤行为性质认定情况》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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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竞争场景下视频广告过滤行为认定反思及理路重构——基于42例司法判决的文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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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42起案例的裁判结果可知,除湖南快乐阳光与广州唯思案一审(1)、腾讯与世界星辉案一审(2)肯定视频广告过滤行为的正当性外,其余40起案件皆认为广告过滤行为乃不正当竞争行为(见表1)。且腾讯与世界星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快乐阳光与广州唯思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均已在二审中改变了一审的行为性质认定结论。可以看到,目前收集到的案例集中分布在2013-2019年,尽管时间跨度较大,但裁判结果对视频广告过滤行为性质的判定并未发生明显转变,几乎清一色地认定为不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