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S法院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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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之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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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以来,鉴定人主要通过向法院递交书面鉴定文书的方式来履行其陈述义务,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其中也间接包含了鉴定人的出庭作证义务。而2013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78条则强化了鉴定人这一出庭义务,并增设了专家辅助人制度。这一修改值得肯定,但尚未在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实践中,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仍占少数,如在J区法院的1 257起收结案中,证人出庭作证为5人,而鉴定人出庭作证仅为2人。对此,笔者对S法院2012年、2015年包含鉴定的案件分别抽取20件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情况进行统计(见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