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L中院鉴定机构入册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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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之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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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之前,司法鉴定机构主要作为各类办案机构的内设部门而存在,许多公安、法院等机构均各自设立法医室等,部门间各自为政,水平参差不齐,缺乏统一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初步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在形式上统一了管理制度。但司法鉴定机构乱象由来已久,某些鉴定机构和“司法黄牛”“诉讼掮客”形成利益同盟,暗中交易金钱、人情等,使得鉴定中存在诸如“无残定级”“低残高评”等现象。[2]因此,不少法院自己设立了司法鉴定委托管理部门,由该部门在对鉴定事项进行分析、评估之后选择和确定对应的委托机构。许多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的鉴定机构进行了登记造册,并在庭审中要求当事人在协商的基础上,随机选择登记簿中所有满足资质的鉴定机构作为候选机构。表1为L中院鉴定机构入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