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S法院2012年、2015年案件鉴定采信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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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之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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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往往涉及临床医学、笔迹鉴定、审计等学科的专业知识,而承办法官与合议庭成员的知识具有局限性,在此类案件中的证据采信往往只能依赖于专家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因而导致证据采信过于绝对、盲目。早在2013年,我国将《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2015年《行政诉讼法》也作出了相同修改。仅仅二字之差,却体现出我国法律对于鉴定意见的采信态度悄然发生着变化。“鉴定意见”说明该证据只具有参考意见的作用,还要结合其他证据以及法官的推理论证;而“鉴定结论”则说明其具有论断性的作用,在证据链中起着绝对化的总结意义。[3]在2013年以前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往往绝对信任和依赖鉴定意见;2013年之后,虽然三大诉讼法对“鉴定意见”的名称和采信态度发生了转变,但在实际庭审中法官对于鉴定意见的采信仍然存在绝对化现象。表3为S法院2012年、2015年对于鉴定意见的采信情况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