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浙江省法院2012—2015年执行案件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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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分权改革的理性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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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执行指挥中心的设立与运作,其目的直指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途径是将与执行有关的权力更好地集中到新设立的执行指挥中心上来,或者说因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与执行局合署办公,事实上是直接加强了执行局的权力,以更强大的集权来对抗、消除外界尤其是地方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影响。虽然为了防止执行法官一人包案到底导致权力过大而探索建立了分权运行、案件繁简分流、事务集约分段机制,并将执行实施案件分为执行启动、网络查控、传统查控、财产处置、款物发放、审批结案、动态管理七个阶段,实现了分段集约。然而,既然是集约,那么就是既强调集中又兼顾制约。执行指挥中心的指挥长是法院“一把手”,副指挥长也是分管相关工作的院领导,如此高规格机构的运行,自然让人想到法院是将较之前成立的执行局更宽泛的相关执行的权力集中运用起来,以对抗外界对执行工作的干扰,更大力度上解决执行难问题。那么,另外一个问题就凸显出来,就是如何来监督制约执行指挥中心?执行局成立后,因其权力过大并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形成腐败的高发区,那么执行指挥中心的权力很明显要大于执行局,对其监督制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就执行权的配置而言,显而易见的是,这种操作模式是将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均配置给了执行指挥中心,本质上这种权力配置还是在执行机构内进行的权力配置,唯一改变的是因指挥长、副指挥长由法院领导兼任提升了这个新设执行机构(独立运行的执行指挥中心)的权力架构,抑或是因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与执行局合署办公,而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是整个执行指挥中心的实际操控部门,实质上是简单强化了原有执行机构的集权属性,在执行分权模式上与江苏模式、浙江模式并无实质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