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工作报告中危害国家安全罪案件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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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院工作报告透视国家安全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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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主要体现为危害政治安全。在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发挥维护政治安全职能的情况下,有必要统计、分析各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案件数,经梳理发现,各地公开程度并不一致,可分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公开、附件部分公开两种情形进行分析。在各高院工作报告正文部分的公开情况,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与《刑法》分则规定的其他类型案件混合在一起公布。这种情况下,难以区分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件数,公开效果不佳,如河北、辽宁等6个高院即属于此类,占比19.35%.第二种,单独公布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的案件数。这种情况下,便于直观了解情况,公开效果较好,如天津、江西高院属于此类,占比6.45%.第三种,仅在正文部分写入“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文字,并未公布案件数,其他23个高院属于此类,占比74.2%,见表3。在各高院工作报告附件部分的公开情况,也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在2013—2017年全区受理(审结)一审刑事案件构成比例图中,单独标示危害国家安全罪案件的占比情况,如广西、新疆高院均标示,占比0.01%[11]。第二种,在2013—2017年全省法院一审刑事案件构成图中,将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合计在一起标示占比情况,如湖北省高院标示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国防利益等)类案件共96件,占比0.05%[11];河南省高院标示“危害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类案件”占比0.01%[11]。第三种,在2013—2017年全省法院刑事一审案件收结案情况示意图中,以收结案数公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数,如云南省高院标示危害国家安全罪收案11件,结案8件[11]。以上三种形式公开的合计起来也仅仅5个高级人民法院,仅占16.1%.由上述分析可知,从高院工作报告正文部分、附件部分的公开情况来看,各地区高院在危害国家安全罪案件数等司法数据公开上,总体持保守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