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总体国家安全观写入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工作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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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院工作报告透视国家安全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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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2的梳理可知,总体国家安全观写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情况,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这反映出各地区法院对于总体国家安全观法治化认识上差异显著。第一种,写入工作回顾部分第一个大标题,如天津、黑龙江、安徽等5个高院,占比16%.这一类型的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将总体国家安全观写入工作报告的模式一致,反映出其及时转变了国家安全司法理念,准确把握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对国家安全的广义界定。第二种,写入工作回顾部分的二级标题或正文部分,如北京、陕西等13个高院,占比42%.这一类型的法院对于总体国家安全观法治化的认识仍不充分,虽然在工作报告中写入总体国家安全观,但往往与《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联系在一起,对于国家安全概念仍然停留在狭义认识。第三种,未写入工作回顾部分,如江苏等13个高院均属此类情况,占比42%.这一类型的法院,在工作报告中未提及总体国家安全观,显示出对于总体国家安全观如何在司法领域予以落实认识上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