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2012—2018年污染环境罪一审案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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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生态文明保障的刑事司法效能检视及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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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是环境资源类犯罪中的核心罪名,1997年《刑法》所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适用率极低,据统计2001—2010年共计仅有37个既判案例,平均每年3.7个(1)。《刑法修正案(八)》将该罪修订为污染事故罪,并对构成要件作出了重大修改,降低了入罪门槛,特别是2013年《解释》对“严重污染环境”作出了具体解释之后,污染环境罪在全国范围内“死灰复燃”,判决数量激增,2006年相关案件数不超过10件(2),自2012年起案件数量实现了从个位数到四位数的飞跃(见表3),而海南省污染环境罪的刑事司法实践则表现出了明显差异。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的案例,仅2015年和2017年各一例,通过部分媒体报道可知仍有未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例,但数量依然较少为个位数。在全国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急剧增加的大背景之下,海南省几乎没有变化的司法实践有悖法治发展的正常逻辑,也与社会公众对于环境污染日渐高涨的关注度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