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法院基于公正与效率之考量适用“程序明显不当”标准的案例》

《表4 法院基于公正与效率之考量适用“程序明显不当”标准的案例》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法院如何判定行政程序“明显不当”——基于103份行政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在法院适用“程序明显不当”标准的情形与模式逐渐明晰以后,法院所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评判行政程序上的“当”与“不当”,即适用“程序明显不当”标准时需要考虑哪些具体因素。正所谓有行政裁量的地方就有司法裁量,行政主体需要对某一事项进行裁量后作出决定,当此决定被诉至法院后,法官不可避免地要对该事项进行二次裁量。而裁量行为往往包含主观色彩,需要法官进行价值判断或道德评判。正如休谟定理(Humes Law)指出的那样,“规范性陈述”需要人们主观上的价值评判,其不可能具备纯粹的客观基础,我们没有办法且没有权利去评判究竟何种理解是“唯一正确的答案”。[29]但裁量的主观性特征并不意味着难以确定一个相对客观的评判标准。关于“明显不当”的评判方法,学界已有较多讨论。[30]然而,对于某一问题的研究应当是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统一,实践中法官可能拥有比学者们更为广阔的想象空间,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中适用“程序明显不当”标准所考虑的因素应当得到法学界的充分重视。根据检索,人民法院在评判行政程序恰当与否时主要考虑公正与效率的辩证关系、正当程序原则、基本程序规则以及是否尊重既存行政行为与相关文书之效力等因素(见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