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2013~2017年法院宣判的贪贿高官主刑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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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惩治腐败犯罪检视:成就、问题及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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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仅腐败犯罪刑事追究比率低,而且已被立案追究的腐败犯罪存在着严重的轻刑化问题。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高检院组织开展了全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检查中发现,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贪腐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赵阳,2010)。为了遏制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两高”分别于2009年3月12日和2012年8月8日颁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2007~2012年的6年间,人民法院对贪污贿赂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刑率不断提高,分别为17.58%、17.90%、20.82%、21.20%、21.78%和22.91%,呈逐年上升趋势,重刑率远远超过普通刑事案件比例(袁春湘,2015)。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得到了一定的遏制和纠正。但2013年以后,贪贿犯罪轻刑化现象更加严重。第一,司法解释大幅度提高贪贿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将贪贿犯罪定罪数量标准由5000元、5万元和10万元提高至3万元、20万元、300万元。第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贪贿案件渐趋消失。第三,判处死缓、无期徒刑以上的贪贿罪犯人数大大减少(张兆松,2019)。第四,普通贪贿罪犯的刑罚处罚力度大幅度下降。“对比《刑九》出台前后贪贿犯罪量刑情况可知,在涉案金额、量刑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刑九》出台后贪贿犯罪量刑轻刑化更加严重。”(张兆松、余水星,2018)笔者专门收集了2013~2017年各级法院已终审判决的100例省部级以上高官刑事判决的量刑问题进行了评判:近两年来,在贪贿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贪贿高官刑罚适用的力度则大幅度下降,至今没有出现过省部级高官因贪贿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例(1),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比例已降至26%(见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