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 2013-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工作报告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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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法官作用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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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型司法只是理想的应然状态,实然的司法并非在“真空”状态下运行。在现阶段,现实中的法官脱离不开国家、社会对其相应角色的期待,追求裁判的社会效果无疑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6]有学者指出,当下中国法官的角色定位已经走向了“裁判员”与“社会工程师”并存的双元模式。[7]法官在做好裁判工作的同时,还负有服务社会治理的义务,这在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年度工作报告中清晰可见(见表12)。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行之初,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就指出,试点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是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二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需要,三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公正效率的需要,四是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构建科学刑事诉讼体系的需要。[8]因此,法官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需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达到“有效惩罚犯罪、司法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优化司法资源、提升司法公正效率”的综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