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013-2017年人民调解与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基础数据统计表 (1)》
人民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具有贴近群众、程序灵活、修复社群关系等优势,在维护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1]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传统的社会结构逐步解体,社会矛盾纠纷日渐复杂,当事人对于纠纷化解的需求也随之提高。其中既包括对化解渠道多样化的需求,也包括对各解纷手段质效的需求。但人民调解传统模式所暴露出的经费保障不足、调解人员法律水平低等问题成为阻碍其功能发挥的现实因素,导致人民调解无法满足纠纷当事人高效化解纠纷的需求,功能弱化也是大势所趋。尤其是2010年《人民调解法》出台后,伴随着“立法年效应”的消退,这一趋势表现得更加明显。[2]正如表1对2013至2017这五年人民调解和人民法院基础数据的统计情况所示:相较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高速增长,全国范围内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以及通过人民调解处理纠纷的数量均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人民调解的功能弱化直接加剧了新时代条件下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纠纷解决需求与社会解纷机制发展不充分之间的矛盾。[3]
图表编号 | XD0067895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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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7.30 |
作者 | 肖晖、訾培玉、代琼 |
绘制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