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刑事再审案件收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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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刑事再审程序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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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的再审程序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五编,共计19条(420条至440条),在现实中犹如弃地,一方面正常的法律教学较少涉及再审制度,导致人们普遍对这一制度较为陌生,另一方面这一制度在实务中也难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因而成为了“三不管”的地方。从台湾“司法院”2017年年度公报统计的再审案件收结情况数据来看(见表1),2008年到2017年10年间,每年终结案件大约为1248件,但每年准许开启再审程序的案件平均为8.5件,开启率仅为0.68%。这其中还包括一部分第二审规定的特别再审程序(1)、检察官为受裁判人不利的再审申请(2),单纯以台湾“刑事诉讼法”420条所规定的“新证据”为事由申请再审的比例则相对更低。可以这么说,为了受裁判人的利益而以新证据为事由申请再审难如登天。实际上,在2015年台湾地区修改“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的相关条文以后,再审程序的开启有明显的上升趋势。一方面也佐证了台湾地区再审程序修法后,降低申请门槛的事实,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对于无辜者的救济之路依然很漫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