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刑事案件一审审判阶段辩护和援助辩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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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践和思考——以杭州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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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办法”将通知辩护的范围扩大到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辩护率,但在全部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大约占2/3,而这些案件根据试点办法仅仅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不是刑事辩护。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9)来看,值班律师不具有辩护律师的职责和权利,特别是权利的赋予上,目前实践中,仅具有会见权,而且会见权也不充分,更不具有阅卷、调查取证等权利。所以值班律师仅仅是提供初步的、临时性的法律帮助。我们认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仅仅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时不够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有必要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因为“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虽限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其适用的刑期最高可达有期徒刑15年(在数罪并罚情况下可达20年)。对于可能判处如此严重刑罚的案件,就算被告人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仍然需要审慎对待,有必要为其提供辩护法律援助”(10)。因此建议应把简易程序的案件纳入当事人申请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的范围。只要申请,就给予援助。为什么用申请而不是通知辩护呢?我们认为这是基于现实条件的考虑。采用申请的方式,一方面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权,另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律师资源和财政经费短缺的问题,可以避免因强制辩护导致的资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