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委托辩护人与指定辩护人辩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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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实质化改革下刑事辩护的问题与解读——以C市为样本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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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表1所示,在庭审辩护意见的提出、举证与质证过程中,委托辩护律师与指定辩护律师相比,明显具有更高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在辩护意见的提出上,每个委托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的种类平均为1.91,而每个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种类平均只有1.69(4);委托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率(5)为23.16%,指定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率则为16.79%。在举证表现上,有47个被告人的委托辩护律师举证,而只有8个被告人的指定辩护律师向法庭举证;委托辩护人举证的证据种类共有6种,包括电子证据、视听材料、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指定辩护人举证的证据种类只有3类,包括证人证言、书证与鉴定意见;委托辩护人提出的证据数量一共125份,每个辩护方平均提出证据数为0.32,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证据数量共20份,每个辩护方平均提出证据数量仅0.15。在有明确记载辩护人质证情况的判决书中,委托辩护人质证总数有220份,每个辩护方平均质证数4.31份,指定辩护人质证总数45份,平均质证数2.37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