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被检方与辩护律师引用台湾《银行法》相关条文》
然而,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庭审法官最后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高崎公司确实收受款项,这与公司提供的服务对价,并且未与会员约定定期或不定期给付、返还相当或高于服务费,高崎公司收取的服务费与《银行法》规定的“存款”性质有所差别;高崎公司是合法注册的公司,考虑到这是社会上新兴类似民间互助会的新行业,最后高崎公司的法人代表被宣判无罪。
图表编号 | XD0039325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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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2.05 |
作者 | 蔡政忠、黎惠贞、曾辉、杜晓纯、罗子晴、黎敏仪 |
绘制单位 | 莆田学院管理学院、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第四人民医院、仲恺农业工程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仲恺农业工程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仲恺农业工程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澳门大学社会科学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