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银行法中经济政策先行数量及法律条文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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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中的经济政策——以银行法领域的政策运用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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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表1不难发现这4部法律里都存在经济政策先行的现象,也就是说,通过经济政策的先行实施,然后转化为相应的法条。如1983年的《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进行了规定,随后《人民银行法》第2条将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对于中央银行利用利率作为杠杆调整经济进行了规定,之后《人民银行法》在第23条对此做了专门规定;又如《中国人民银行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若干要点决定》(银发[1989]150号)对在银行业中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进行了说明,在后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第34条对商业银行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开展的业务活动进行了法律层面的规定。由此可见,在银行法中通过政策先行的做法具有普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