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人民银行法》第23条先行政策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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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中的经济政策——以银行法领域的政策运用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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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政策是经济立法的前期预演或铺垫,具有一定的试错性。以《人民银行法》为例,该法中先行政策数量超过8个的共有4个条文(见表1)。以《人民银行法》第23条为例,该条对于存款准备金、基准利率、再贴现利率和公开市场买卖等货币政策进行了规定。考察第23条的8个具体先行政策(见表2),可以发现在有关货币政策的规定被纳入法律之前,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就已经出台了若干货币政策方面的规定。进一步分析这8个先行政策,从时间上看:先行政策每2~5年出台一次,并且出台的时间不断缩短,这表明在将货币政策纳入法律之前,需要通过出台先行政策去试点,这充分体现出经济立法的严谨性;从数量上看:每年出台的政策数量都在不断增加,呈现出逐年增多的趋势,例如1983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首次对货币政策中的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了规定,在后面出台的政策中,关于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利率、公开市场买卖等货币政策的规定不断丰富起来。但是,这些先行的政策并非一定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以货币政策中的再贴现利率为例,再贴现利率的调整主要是由央行根据市场资金供给状况进行调整,但还是“官定利率”,这就会导致再贴现利率的生成与货币市场其他市场利率缺乏联动性,从而降低了对票据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的敏感性(朱崇明和卢炯星,2015)。[12]因此,在再贴现利率纳入法律规定前,必须通过出台大量的政策与市场进行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