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狭义的修订中扩充、删减、既扩又删、单纯修改的刑法条文数量及比例》

《表4 狭义的修订中扩充、删减、既扩又删、单纯修改的刑法条文数量及比例》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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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修订模式的总结分析与反思展望——基于对十个刑法修正案的数据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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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从条文内容角度看,上述狭义的修订(共128个条文)又包括四类(7):第一类是扩充原条文内容(如增加一款、增加一档刑罚幅度等);第二类是删减原条文内容(如删除一款、废除某一罪名的死刑规定等);第三类是对于一个刑法条文的内容既有扩充又有删减(例如《修正案(四)》第7条将刑法第345条第三款“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罪状中的“以牟利为目的”删除,同时在行为方式中增加了运输行为);第四类单纯对原条文文字进行修改,体现不出内容上明显的扩充或删减(例如《修正案(六)》第15条将刑法第188条第一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罪状中的“造成较大损失的”“造成重大损失的”修改为“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这四种类型中,扩充原条文内容的数量明显多于后三种类型的数量(详见表4),从而使得刑法的条文内容大幅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