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劣药定义修改对比:论《药品管理法》修订背景下的药品犯罪立法完善》
从表1、表2的修订可以看出,新的假药定义保留了原本属于假药的两种情况,取消了“按假药论”的情形,原六类按假药论的药品中,其中两类直接作为假药类型,其中“被污染的药品”被划入到了劣药范围中。新的假药定义的四种类型均属于不具有药品功能的药品,而排除在假药定义外的两种类型均属于程序瑕疵的药品,生产、销售这类药品违反的是药品的管理秩序。总体而言,新《药品管理法》对药品定义采取了纯粹的质量功效标准,对假药内涵的界定更加科学规范,更契合人民群众的一般认识;此外,将违反药品管理秩序的行为从假药的行政监管和刑事处罚的序列中抽出,能够帮助捋顺药品监管体系。
图表编号 | XD00179761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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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5.20 |
作者 | 李怀胜 |
绘制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