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典型经济法立法中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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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法典化:从“综合法”走向“整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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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行为具有多重属性,就可能需要同时承担多种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往往在同一立法中出现,例如,我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就同时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处罚责任和刑事责任(见表1)。从名称看,这些立法具有典型的经济法属性,因而这些责任很容易就被理解为都是经济法上的责任,即经济法责任是一种复合责任、综合责任———我国经济法学界一度流行的“综合责任说”主要就是由此产生。[31]其实,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是典型的“他法”责任,与经济法没有关系。如果这些责任也被“整合”到经济法“法典”之中,则不仅影响经济法“法典”的性质,也会加深人们对经济法的误解。在我国学界提出的各版本法典建议中,经济法责任都是其中必备内容。在责任制度设计时,必须将经济法责任与“他法”责任作出区分。如果担心不同时规定多法责任可能让人误解为只需让行为人承担一种责任,那么规定一个转致条款即可,因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最终还是要看民法或刑法中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