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中国个人信息安全在各法律体系内立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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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战略实施的支撑系统与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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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人隐私方面来看,大数据涉及深层次的伦理问题即用户的隐私权,这就使得个人数据安全保障变得更为迫切。由于多数互联网产品用户只有以让渡部分隐私为代价才能获取相关服务,这就造成了“隐私边界”正在加速模糊化、缩小化。尤其是随着智能时代的来临,这种边界的模糊化、缩小化更为显著,伴随而来的是用户隐私的妥协,一个“智能=开放”的逻辑趋势正在逐渐显现。而“被遗忘权”的缺失,使我们在智能化时代处在一个前所未有的数据收集和监控之中,在大数据技术作用下传统可识别的个人信息范围被大大扩展,个人海量低密度价值的数据在大数据分析技术下呈现出鲜明的个人特征,原本多个单独不具有辨识性的信息,在大数据技术的整合下联结在一起变成了可辨识的信息,原本和隐私看似并不相关的信息在大数据技术的作用下也变成了隐私的一部分[14]。社会公众正在重新认识大数据时代对于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问题,大数据的共享和开放意味着必须强化对数据的安全管理,强化对个人隐私的保护[7],因此,我国加快了在个人信息安全领域的立法、修宪的进程,基本形成了围绕宪法为核心的民法、刑法、行政法相结合的法律构架。虽然并没有出台一部专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主体性法律,但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相适应的法律却有很多(如表3所示),包括我国各法律体系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及修改内容[14]。此外,个人信息安全不仅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更少不了行业自律来维护公众的信息安全。由于数据产业不可避免地出现“寡头现象”,部分大企业所拥有的数据涉及众多用户的信息安全,这就更需要企业强化自律意识,维护用户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