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欧盟与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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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立法经验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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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国实行的行业监管、机构监管体制不同,欧洲的个人信息保护体制具有功能性、穿透性的特点。GDPR赋予了欧盟数据保护监管局(EDPS)以统一的监管权,并成立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来协调各成员国事务(秘书处设在数据保护监管局),“一站式”个人信息保护在覆盖面和保护力度上具有明显的优点。欧盟各成员国根据欧盟法规制定、修订相应的国内法,如:德国依据《联邦数据保护法》设有单独的联邦数据保护机构BFDI,负责德国辖内所有个人数据保护和信息自由的监管工作。与欧洲的高额罚金和行政监管不同,我国目前的个人信息保护手段以“刑事处罚”为主(见表1),在个人权益遭受侵害后,司法救济中多数采取的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名誉补偿方式,信息主体很难获得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