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适用问题对比: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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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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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2016年通过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相较1995年制定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95指令)在第8条(信息社会服务中适用儿童同意的条件)作出了专门的原则性规定,同时在第6条(处理的合法性)、第12条(信息、交流与模式的透明性)、第40条(行为准则)、第57条(独立监管机构的任务)等部分进行了宣示性的强调,还在序言第38条、第71条表明基于用户画像的自动决策不应包含儿童,同时GDPR一般性的规定也适用于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