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民法典》视角下个人信息保护的侵权责任》
当前是数据爆炸式增长的时代,各种数据背后蕴藏着大量的信息,这些数据经过一定的集合会形成对某个个人的识别,进而构成个人信息的一部分。而在信息化时代,大数据的应用和普及使个人信息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个人信息被收集、利用于商业场景的同时,如何在法律框定的范围内合法采集、保存、使用个人信息,不仅关乎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的大事,而且关涉到整个社会的信息安全。从《民法典》到《民法总则》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基本没有变动,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仍属于一般侵权纠纷。因此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中的举证责任,还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原被告之间分配举证责任。原告需要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而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原告举证难的问题,现实中原告往往仅能证明损害事实,对其他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难以证明,各法院在对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的侵权责归责也是裁判不一,这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显得尤为不利。因此通过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来探讨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中的侵权责任归责问题尤为必要。表1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争议案例。
图表编号 | XD00191430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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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1.02.01 |
作者 | 孙艳 |
绘制单位 | 四川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