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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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医疗机构医患沟通工作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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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表2可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相比,修订后主要的变化有如下三处:一是将“书面同意”修改为“明确同意”;二是增加了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的要求,即“具体说明”;三是对于可以与近亲属行医患沟通的法定情形,增加了“不能”向患者说明一项。因此,对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的把握,主要在于如何理解此三处修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