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网络安全法》关于网络运营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规定(第41—49条)》

《表1《网络安全法》关于网络运营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规定(第41—49条)》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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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隐私政策披露看网站个人信息保护——以访问量前500的中文网站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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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表2,我们可以发现样本隐私政策覆盖法定基本要求方面较不完善,不同的法定要求被遵守的程度存在很大差异,其中只有第四项法定标准得到普遍的遵循(93.4%)。在348个隐私政策中,约有三分之一是以简短的声明形式出现,其中往往包括第4项标准,一般表述为“对于用户的个人信息,本网站予以严格保密”或者“本网站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或者出售用户个人信息”。其它6项标准的遵循比例在48%(个人申诉)到63.5%(安全保护)之间。可见样本中隐私政策的内容很不全面,覆盖的保护要求数量有限且存在很大差异。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相当部分的隐私政策是在《网络安全法》通过以前(2016年11月7日)制定或者最后修订。而在此之前,我国法律对于网络运营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仅有原则性规定。[24]许多网站纳入的若干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在当时属于高于实在法的创新性要求,但是当《网络安全法》出台后却又陷入无法完全满足法定要求的困境。该困境表明网站运营者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进行自我规制的主动性不足,也表明网站运营者回应立法要求十分迟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