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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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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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救济机制呈现“重追责轻管理”的特点,加上现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多为禁止性规范而没有系统化的保护制度设计,行政执法部门在个人信息的采集、处理利用的保护和管理规则上没有统一的指导和相应的保障措施,极易导致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执法缺位或执法越位。行政法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的行政救济途径也没有明确规定,当公民的个人信息遭受公权力的侵害时,由于行政机关的建制不完备、办事效率低下等原因,受害者很难通过投诉等比较方便的方式获得救济。此外,当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重视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但民事法律保护的责任方面还没有具体的规定,关于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的问题模糊不清。公民的个人信息遭到侵害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承担很难确定。以上种种都体现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外部执法机制和内部管理机制的严重不足,造成责任追究规定和保护行为规范之间衔接障碍,势必导致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救济途径的狭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