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我国目前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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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监管的立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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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行业分散立法的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呈现出明显的部门区隔特征:在一般消费领域,工商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在电信和互联网领域,主要由国家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对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行监管(《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17条、《网络安全法》第8条);在征信和邮政快递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分别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邮政管理机构(国家邮政局)负责。(参见下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