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我国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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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政府开放数据中的个人隐私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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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有关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分散于各个相关文件中(见表1),没有专门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已有的文件中对个人隐私没有界定,致使开放政府数据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而拒绝政府数据开放的情况产生。可见,法律是政府开放数据的重要保障。就澳大利亚而言,《隐私法》中对个人信息的定义是澳大利亚开放政府数据的一个主要障碍。当然,《隐私法》所要求的不确定性可以通过在个人信息定义中移除“合理可识别”的字眼来解决。但是,这将大大降低现有的隐私保护力度,因为它将允许政府释放任何去识别化的政府数据(无论这些数据是否可以与其他来源相结合),并确定个人的私人信息,从而显著增加澳大利亚公民可能从开放政府数据中被重新确认的风险。为此,我国应制定专门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对个人数据、个人隐私等进行清晰界定,明确个人隐私的概念和范围,确立个人隐私的使用规则,明确个人信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相关义务主体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建立严格的违法处罚与责任追究机制[42]。为了避免可识别问题,一种更可取的方法是将重点放在实现政府数据的识别上,而不是降低现有的隐私保护力度。此外,就中央层面而言,我国有《著作权法》等法律,而各个地方政府可以基于这些法律来制定和补充地方性法规。例如,在相关法规中明确,数据集在开放之前应当消除识别信息,确保不会违反保密义务或相应条款,保证这些数据集不包含“机密数据”或“个人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