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行政立法后评估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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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视域的行政立法后评估:依据与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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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责任保障的行为将会导致行为人为所欲为”[14]。法律责任是确保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具有法律强制力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法律责任的缺失会致使规范性法律依据的规定较为柔性,削弱评估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性,使规定的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落实缺乏相应的责任保障。在立法实践中,各规章关于行政立法后评估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权责不一致或责任缺失的问题。整体上,各规章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可概括为四类:一是无相关规定;二是纳入考核范围;三是承担违反法定职责的相应法律责任;四是纳入考核范围并承担违反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一方面,规定了责任的规章共10件,其中,明确规定承担相应违反职责法律责任的只有5件,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而另外5件仅规定纳入考核范围的责任规定,考核结果可能会引起相应的责任承担问题,但不属于直接法律责任范畴。另一方面,有6件规章并无法律责任的规定,见表2。